罪犯袁春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春英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袁春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袁春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春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春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