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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桂莺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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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江桂莺,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1)通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桂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江桂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江桂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江桂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桂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