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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䑨艳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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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河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3月8日以(2008)淮中刑一终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周艳的定罪部分,以周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0日、2012年1月4日,本院分别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509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2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周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周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艳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