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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秀生与孙启童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泗执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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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汤秀生,男,1940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启童,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秀生与被执行人孙启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济民五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