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宝泉,男,195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松,男,199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兵,男,197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宝泉与被执行人王松、吴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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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宝泉,男,195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松,男,199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兵,男,197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宝泉与被执行人王松、吴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