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改娥,女,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梁润科,男,生于1976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代改娥与被执行人梁润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时,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润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医疗费2245.70元、交通费135.50元、住院伙食费180元、误工费360元、护理费360元,造成原告镶、补牙费用3920元,合计7201.20元,被告梁润科赔偿百分之六十即4320.72元,受理费30元,共计4350.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润科已自觉履行了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眉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领会代理审判员:同列红代理审判员:杨喜莲
书记员:李秋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