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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代改娥与梁润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眉法执字第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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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代改娥,女,生于1972年8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梁润科,男,生于1976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代改娥与被执行人梁润科健康权纠纷一案时,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润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医疗费2245.70元、交通费135.50元、住院伙食费180元、误工费360元、护理费360元,造成原告镶、补牙费用3920元,合计7201.20元,被告梁润科赔偿百分之六十即4320.72元,受理费30元,共计4350.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润科已自觉履行了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眉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领会代理审判员:同列红代理审判员:杨喜莲

书记员:李秋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