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媛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2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负责人万海浪。被执行人刘媛萍,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媛萍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3)西碑证经字第8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刘媛萍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5号房产(产权证号:1100106002-19-1-30202)一套。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晓斌执行员秦勇执行员侯剑莉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