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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与张元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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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元龙,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北路**中联颐华苑******。法定代表人郑少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翟格民,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正诺影视有限公司陕AJG7**东风牌、陕AS74**北汽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各一辆。(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查永谦执行员胡跃刚

书记员:王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