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超,陕西海通汇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桦,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员工。申请执行人李超以被执行人朱桦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00元整。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600元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