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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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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金花北路**紫昕华庭******. 法定代理人张贵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银河华庭********。法定代表人蒋永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红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永成教育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晓斌执行员秦勇执行员侯剑莉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