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A与鲁B、赵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8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A,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鲁B,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4)户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94.790元,并承担诉讼费70元,执行费150元。

终结(2004)户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