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雒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某,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9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13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5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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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雒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某,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9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13年上半年的抚养费15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