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户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某某给付贷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1100元。
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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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户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某某给付贷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1100元。
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