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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某与沈A、沈B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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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A,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B,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366.70元,并承担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