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A,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B,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366.70元,并承担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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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A,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B,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366.70元,并承担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西民二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