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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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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达某,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76624.3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600元。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