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达某,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76624.3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600元。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