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钟某某,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户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4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孩子抚养费5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64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钟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