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4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03)户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812.18元。执行费780元。
终结(2003)户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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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4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03)户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812.18元。执行费780元。
终结(2003)户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