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4844.58元,承担诉讼费10610元、执行费103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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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4844.58元,承担诉讼费10610元、执行费103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润前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