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侯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6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某某先行支付其劳务费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陈妮娜

书记员:王亚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