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某某先行支付其劳务费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陈妮娜
书记员:王亚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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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某某先行支付其劳务费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陈妮娜
书记员:王亚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