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上半年赡养费1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3年上半年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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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上半年赡养费1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3年上半年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