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石井镇新力村六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00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志林
书记员:刘锦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石井镇新力村六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00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志林
书记员:刘锦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