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仝某某,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仝某某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土地租赁费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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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仝某某,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仝某某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土地租赁费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