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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仝某某与周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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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仝某某,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仝某某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土地租赁费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