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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与戈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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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戈某,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855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