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戈某,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855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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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戈某,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855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