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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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廖某某,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