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4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37年9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2月至3月份的抚养费6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4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37年9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2月至3月份的抚养费6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