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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某某与赵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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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4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37年9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2月至3月份的抚养费6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全义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