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A,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B,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选民
书记员:李普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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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A,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B,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选民
书记员:李普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