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面粉厂。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某某职教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职教中心校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户民初字第0033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1月25日前第一期货款660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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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面粉厂。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某某职教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职教中心校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户民初字第0033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1月25日前第一期货款660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