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6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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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6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