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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与沈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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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195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赵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沈某某,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8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