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195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赵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沈某某,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8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