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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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08)户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书记员:李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