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0元。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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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0元。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