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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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