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02年2月24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6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王某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闫鹍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