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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与李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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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216.36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