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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金执字第00235、00236、00237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35、00236、0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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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荣,男,生于1978年7月26日,汉族,宝鸡贵人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村镇黑沙湾68093部队院内。申请执行人何亚莉,女,生于1971年2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三迪花园**楼。申请执行人邓宝存,男,生于1962年2月14日,汉族,住宝鸡市中山西路**楼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市双诚塑料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变电站北路**。法定代表人陈绍发,系厂长。被执行人陈绍发,又名陈绍奎,男,生于1954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新区变电站北路**阆中市双诚塑料包装制品厂内。被执行人陈军华,女,生于1967年12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陈绍发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胜利,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01965、01966、01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市双诚塑料包装制品厂及陈绍发、陈军华银行存款11342153元或查封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辆、债权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海生

书记员:常少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