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成凤申请执行秦海涛抚育费纠纷壹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成凤,女,生于1979年11月2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被执行人秦海涛,男,生于1977年3月12日,汉族,系西铁车辆段职工,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宁成凤申请执行秦海涛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35民事调解书,宁成凤申请秦海涛支付拖欠的孩子二0一三年三月、四月的抚养费1600元。执行中查明秦海涛已将应负担的孩子抚养费打入双方约定的银行卡内。鉴于此,宁成凤撤销了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35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秦海涛应负担孩子二0一三年三月、四月份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