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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金执字第00191-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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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康,男,生于1998年7月13日,汉族,系在校学生,住本市宝虢路。法定监护人赵小荣,女,生于1973年2月4日,汉族,系张康之母。被执行人张天峰,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系金台区光明村,住该村。

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给付申请人抚养教育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天峰款项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国梁

书记员: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