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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通方圆胶粘剂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凤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5)金执字第00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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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宝鸡市通方圆胶粘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代家湾。法定代表人姜英,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凤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陈村镇水沟村。法定代表人赵林才,任经理。

宝鸡市通方圆胶粘剂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凤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宝鸡凤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宝鸡市通方圆胶粘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九千零七十八元三角六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及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