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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忠怀申请执行冯润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4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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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忠怀,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冯润秋,男,生于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冯忠怀申请执行冯润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冯润秋赔偿冯忠怀因无偿帮工给他人造成的损失34257.03元。执行中做双方思想工作达成和解意见,由冯润秋一次性赔偿冯忠怀二万三千元了结纠纷。现已履行完毕案件执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