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忠怀,男,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冯润秋,男,生于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村民,住该组。
本院在执行冯忠怀申请执行冯润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冯润秋赔偿冯忠怀因无偿帮工给他人造成的损失34257.03元。执行中做双方思想工作达成和解意见,由冯润秋一次性赔偿冯忠怀二万三千元了结纠纷。现已履行完毕案件执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