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成商贸游戏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马营路。法定代表人郑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5日,宝鸡市陇县红桦林酒吧业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偿欠款7500元及利息500元,并偿还垫付的保费7464.10元,承担诉讼费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斌银行存款15557.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宏安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