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财,男,1946年8月4日生,汉族,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孙振杰(已故),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孙振宇,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村民,住该组。申请执行人孙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金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振杰、孙振宇支付借款及利息等24157元,本院于2006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财与孙振宇双方自愿协商于2006年12月28日孙振宇给申请人孙财支付11000元,余款13200元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孙财愿意放弃5000余元,要求被执行人孙振宇支付8000元,孙振宇于2012年9月支付5000元,剩余3000元于2013年1月9日还清。故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金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李海生审判员:程淑琴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