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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09)金执字第544-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9)金执字第5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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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油脂饲料公司,住所地本市大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住所地本市十里铺。法定代表人张莹,任厂长。

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职工安置费等兼并费用41万元,并赔偿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违约金,负担受理费7920元;但判决生效后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对座落于本市宏文路新风巷7号一宗面积为15480.00平方米土地拥有使用权,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为宝市国用(2003)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拥有使用权的座落于本市宏文路新风巷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宝市国用(2003)字第29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该宗土地变卖、转让、抵押、典当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