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鲍凤英,女,汉族,一九三四年一月十日生,浙江义乌人,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被执行人朱金平,男,汉族,一九七五年二月一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塬乡永利村**村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金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金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二万七千四百二十二元二角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宝宁
书记员:岳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