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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全生与李金平同居析产纠纷(2013)金执字第00174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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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全生,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宝鸡市陈仓区人,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谢家崖村**。被执行人李金平,女,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人,住宝鸡市金台区新春村**。

孙全生与李金平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金平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全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6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平50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新建

书记员: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