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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宝女与袁应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5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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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宝女,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八日,汉族,住宝鸡市货场路货运站。被执行人袁应强,男,生于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

王宝女与袁应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六千八百一十一元八角六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