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宝女,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八日,汉族,住宝鸡市货场路货运站。被执行人袁应强,男,生于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
王宝女与袁应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六千八百一十一元八角六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