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烈勤,男,生于1964年8月12日,汉族,系金台区环卫局保洁员,住金台区刘家台村**。被执行人强小平,男,生于1968年7月25日,汉族,系陈仓区贾村镇杜家凹村**村民,长期在外打工,现租住金台区光明村民宅。身份证登记住址陈仓区贾村镇陵一村****。
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强小平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强小平款项52481.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国梁
书记员: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