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财政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薛睿,任局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西虢文武学校,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法定代表人李强,任校长。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财政局与宝鸡市陈仓区西虢文武学校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金台区财政局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588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14180元,合计1192980元。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西虢文武学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