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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丽霞与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长青村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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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丽霞,女,汉族,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三日生,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长青村**村民,住宝鸡市宝福路。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长青村二组。负责人冷秋成,组长。

葛丽霞与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长青村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一千零五十二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长青村二组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底前向葛丽霞支付一万一千零五十二元。二、执行费六十二元由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长青村二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7)金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