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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满富申请执行李学渭、李建平、陈建军、陈林军、李宝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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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满富,男,生于1950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金台区,系省建二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玉香,系张满富之妻,属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学渭,男,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村**,系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平,男,生于1976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村**,系村民。被执行人陈建军,男,生于1980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村,系农民。被执行人陈林军,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村,系农民。被执行人李宝玉,男,生于1966年4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村**,系村民。

本院在执行张满富申请执行李学渭、李建平、陈建军、陈林军、李宝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五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6596.10元。执行中五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已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案件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