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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佳志与王志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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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某某,男,汉族,生于2001年2月3日,住宝鸡市渭工路**院,系西街小学学生。被执行人王志宇,男,汉族,生于1944年11月23日,系“七色阳光小饭桌”经营者,住本市中山西路市府巷

蒙某某与王志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蒙某某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志宇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